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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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洪錫鵬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羅鼎城 律師
許乃丹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李蓓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