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洪錫鵬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羅鼎城 律師
許乃丹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李蓓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國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