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96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4年度緩字第2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變造營業汽車通行證(車號000000號,證號000702號)壹張,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偽造文書案件中,業經以94年度偵字第17660號為緩起訴處分,扣案之變造營業汽車通行證(車號000000號,證號000702號)1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俊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