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3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3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32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素琴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調偵字第22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素琴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高素琴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又被告並無汽車駕駛執照,業據其陳稱在卷,並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1紙在卷可按,是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依法應負上開刑事責任,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本院審酌被告駕駛車輛,本應謹慎小心,以維自身及參與道路交通者之安全,竟疏於注意迴轉前應注意往來車輛而肇事,係屬肇事主因,其過失程度經核非屬輕微,且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就民事賠償事宜,達成和解,惟念及被告犯罪後業已坦承犯行,告訴人所受傷勢尚屬輕微,且告訴人就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係屬肇事次因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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