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3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31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調偵字第13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怡倫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就事實部分補充「陳怡倫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查被告於肇事,犯罪未被發覺前,即留置現場向前往處理之員警表明係肇事車輛駕駛人,並坦承犯行進而接受裁判等情,有臺南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交查卷第25頁)在卷可稽,符合自首之規定,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因騎乘機車未注意與前車保持可以隨時煞停之距離及車前狀況,致告訴人受有骨盆閉鎖性骨折、臉部、右手、右手臂、右臀部、雙膝、右腳踝挫傷等傷害,經本院移付調解,告訴人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因金額差距過大而調解不成立,有本院調解案件進行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附錄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