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08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6張,計409股,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6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4月1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胡美儀┌──────────────────────────────────┐│附表:98年度除字第20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L07549│股票│1│3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1C-29Z60360│股票│1│63││├─┼──────────┼────────┼───┼──┼──┼──┤│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49802│股票│1│7││├─┼──────────┼────────┼───┼──┼──┼──┤│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48845│股票│1│7││├─┼──────────┼────────┼───┼──┼──┼──┤│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49175│股票│1│7││├─┼──────────┼────────┼───┼──┼──┼──┤│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