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70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崔邦興選任辯護人蔡鈞傑律師
朱子慶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崔邦興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查被告崔邦興因涉犯多起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之供述、證人之證述、扣案證物等卷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嫌,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本院訊問時所為供述與偵查中所為陳述有所不同,且是否與共犯 林國龍 一同犯罪之詳細情節,案情尚未明朗,不無與共犯林國龍勾串之可能,再被告於民國103年12月起至104年3月間共涉犯9次加重竊盜罪嫌,而該罪嫌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明定之罪名,且被告雖有工作但並非穩定,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復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以確保被告日後接受審判、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於104年6月11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經本院於104年9月3日訊問被告後,並審酌卷內全部事證,足認被告仍屬涉犯前開罪嫌重大,且本件被告在4個月之期間內密集涉犯9次竊盜罪嫌,另尚涉犯40餘件竊盜罪嫌甫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6789號、第6613號、第7509號、第8181號、第8262號、第8572號、第9466號、第10015號、第17183號、第18201號、第20257號起訴書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於本院訊問時所自陳之工作狀況亦難認穩定,自應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此部分原羈押之原因尚存在,復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與比例原則綜合判斷,本院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仍屬適當、必要,並無從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以替代之;另依現存卷內證據資料,難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林國龍或其他證人之情形,是此部分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難認有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此外,本件亦無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本院因認本件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除當庭裁定其羈押期間應自104年9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自104年9月3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外,另特為書面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莊哲誠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10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