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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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76號
調解筆錄原告即被告 吳延熙 原告即被告 徐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76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196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唯怡書記官曹秋冬調解委員游步遠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吳延熙原告即被告徐佩珊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吳延熙原告即被告徐佩珊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原告即被告徐佩珊願給付原告即被告吳延熙新台幣(下同)壹萬貳仟元,應自民國104年9月起於每月20日前按月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帳戶:中華郵政金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吳延熙。
二、兩造互相撤回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196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吳延熙原告即被告徐佩珊調解委員游步遠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曹秋冬法官王唯怡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