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 程翠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4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47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2月5日(星期三,該日為農曆新年例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范升福┌──────────────────────────────────────────────────┐│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鄧聰華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桃│102年9月30日│377,312元│AA0000000│││││園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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