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博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博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許博俊犯公共危險罪共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附表:受刑人許博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犯罪日期│103年1月8日│102年10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364號│102年度偵字第23797號│├─┬──────┼───────────┼───────────┤│最│法院│臺南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573號│103年度中交簡字││實│││第2733號││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24日│103年7月29日│├─┼──────┼───────────┼───────────┤│確│法院│臺南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573號│103年度中交簡字│││││第27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3月17日│103年8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2658號(已執畢)│103年度執字第133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