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44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446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篤股
被   告 徐國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213號、第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國舜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5年度毒偵字第213號、第46
0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被告徐國舜2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
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
2、數罪併罰: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
分別論罪,合併處罰之。
3、累犯:被告徐國舜前於民國10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壢簡字第1368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被告於104年4月23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
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刑事
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竟仍不知戒惕,再度違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罪,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
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
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
人,所生損害非大;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
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
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213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460號
被告徐國舜男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里0鄰○○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國舜前於民國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835號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3年2月13日執
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
度毒偵字第4238、4663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87號案件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又於10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
園地院以103年度壢簡字第13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於104年4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未戒除毒癮,復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為下列犯行:(一)於104年
10月16日上午某時,在桃園市中壢區某工廠廠房內,以將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調驗人
口,為警於104年10月17日下午3時30分許,徵得其同意採集
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
上情。(二)於105年1月7日上午某時,在其友人位於桃園
市中壢區中原大學附近之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為警於105年1月
8日下午12時10分許,通知其到場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徐國舜於警詢之供述及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採尿同意書、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
Z0000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1月
1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U/2015/A000
0000)各1份。
(三)採尿同意書、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
Z0000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
27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U/2016/0000
0000)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所犯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間,犯
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
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檢察官孫立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芳妤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