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小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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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31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洪明宏
許至翔
被 告 陳燿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
柒仟叁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