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852號
原   告  黃泰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添泉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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