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50號
原 告 魏素丹
樓之5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麟造 間等人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574,105元(即坐落彰化縣○○鄉○○段120之3、120之26、12
0之16、120之27等4筆地號土地,因通行鄰地即同段120之71、12
0之22等2筆地號土地所增價額,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
例要旨參照),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扣除原告已繳1千
元,尚應補繳25,5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