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397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涂韻華
被   告  黃惠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4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貳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
臺幣壹佰陸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零貳佰伍拾叁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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