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86號
原   告  劉同興
被   告  張仁豪
       張博鈞
       李修度
       林國棟
訴訟代理人  李冠良
被   告  蔡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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