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86號
原 告 劉同興
被 告 張仁豪
張博鈞
李修度
林國棟
訴訟代理人 李冠良
被 告 蔡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86號
原 告 劉同興
被 告 張仁豪
張博鈞
李修度
林國棟
訴訟代理人 李冠良
被 告 蔡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