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 蔡崇存 原告 黃美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清煜 上原告與被告 黃文利 、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其中原告蔡崇存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042,461.8元,其中原告黃美英部分為975,36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