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685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6日所為之
宣示判決筆錄,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住址「臺北市○○區○里街○○巷○弄○號3樓
」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街○○巷○弄○號3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
、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
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同
法第434條第2項亦有明文,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
,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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