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雅基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柏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24,842,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435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19,320元,尚
需補繳新臺幣33,1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幸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