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亞熱帶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7539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3月8日下午2時5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玉聰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管理委員會組織章
程、社區管理費收繳辦法、現管理費欠繳進度管制表、建物
登記謄本、管理費計算表及存證信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