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25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253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遷讓房屋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鑑價機構就系爭房屋及土地
之鑑價報告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
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
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遷讓原告所有之房屋及土地,惟
並未表明其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亦未表明系爭房屋及土地
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以裁定命原
告補繳裁判費。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原告應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鑑價機構就系爭房屋及土地之
鑑價報告,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三、另課稅現值僅為稅務機關據以課稅之依據,與首揭法條所規
定交易價額尚屬有別,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附此
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廖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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