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虎簡字第7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