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9年度虎簡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虎簡字第7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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