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24號原告 林進華 被告 蔡湘安
後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暉智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易字第3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穗蓁
法官戰諭威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