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六號
上訴人 呂水德 被上訴人復大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弘如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五○六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