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小字第45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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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新小字第455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黃朝新
陳信華
被 告 李子健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新小字第45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1月26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第
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記官 任婉筠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陸仟參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任婉筠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