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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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20號
原 告 汎迪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崇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