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83號
原 告 吳聿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歷安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8,2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