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易字第323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緝字第5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之夫 林仁旺 (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與甲○○之夫林萬福為高中同學,四人間關係友好往來密切。乙○○於民國91年7月間,以其兄需錢週轉,惟其金錢均已貸予他人週轉賺取利息,無現金出借等語,向甲○○借款新台幣(下同)35萬元。甲○○聞言後,亦興賺取利息之念,於同年8月間,主動向乙○○詢問是否可為其找尋每月4、5分利息之借款對象,然乙○○並無意為甲○○放款他人,且明知己無資力償還甲○○所交付之款項,竟為騙取自身簽賭六合彩之資金,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甲○○佯稱:調錢去放款有6分利,有個案子需要50萬元,如有錢的話,1個月就可以賺2萬元,每個月會有分紅,如果被倒的話,我先生戶頭有1千萬元存款,可以開支票作為保證,沒有問題等語,使甲○○陷於錯誤,自91年8月26日起至同年10月23日止,連續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款項予乙○○。乙○○於收受甲○○交付上述款項時,明知己無資力支付票款,竟仍先後分別交付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予甲○○做為擔保,其中附表二編號2至6號之支票,並故意蓋以錯誤之發票人林仁旺印鑑章,使甲○○陷於錯誤繼續交付金錢;期間乙○○並先後交付如附表三編號1至4號所示之支票充作借款利息予甲○○,並均獲兌現,以取信甲○○。甲○○遂又於91年11月5日、12月23日,交付如附表一編號6、7號所示之金額予乙○○,乙○○亦先後交付如附表三編號5至9號所示之支票,佯為借款利息交付予甲○○,利息部分均如期兌現。惟乙○○將甲○○所交付之金錢全部用於簽賭六合彩而用罄。嗣於92年4月間,甲○○得知乙○○將所交付款項全數用於簽賭六合彩,乃於同年4月21日提示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均不獲兌現,其中有支票因發票人簽章不符而退票,且乙○○避不見面,始知受騙。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甲○○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之指訴。
(三)附表二所示支票影本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各7張(以上均見93偵第3073號卷第28至32頁)
(四)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竹南信用合作社支票帳戶誠信花苑股份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竹南信用合作社函附之誠信花苑股份有限公司之開戶印鑑及印鑑變更資料影本3紙、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竹南分行支票帳戶林仁旺之開戶基本資料、竹南信用合作社林仁旺支票帳戶開戶資料影本(含歷次印鑑卡及更改印鑑之資料)、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竹南分行函附之林仁旺所有支票存款交易明細、竹南信用合作社93年5月20日函附之林仁旺之支票帳戶交易明細等各1份(以上均見93偵緝字第5號卷)。
(五)告訴人甲○○之台中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影本(帳號為000000000000號)、竹南郵局儲金簿影本(帳號為000000-0號)、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帳號為000000000000號)等各1份(以上均見93偵第3073號卷)。
(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
三、量刑理由:本件被告因沾染賭博惡習,無法自拔,而詐騙告訴人以獲取簽賭之資金,且迄今尚無法完全賠償告訴人,致告訴人損失甚鉅,其犯行實不足取,然本院審酌告訴人因貪圖高額利息,未經詳查原委即一再交付款項予被告,至損失非輕,其本身亦難辭其咎,再者,被告願先賠償告訴人50萬元,並每月償還2萬元予告訴人,尚非毫無誠意彌補告訴人損害,惟告訴人為達使被告受徒刑執行之目的,堅拒和解,致本件和解無法成立(見本院94年6月23日審理筆錄),故此部分不能完全歸責於被告,另被告素行良好,並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求衡平妥適。至公訴人求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本院綜合上開各情,認實嫌過苛,仍以主文所示之刑為當,併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前段、第56條。
(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附錄引用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告訴人甲○○交付金錢之時間及數額)┌──┬────────┬───────┬──────────────────┐│編號│時間(民國)│金額(新台幣)│領款之金融機構│├──┼────────┼───────┼──────────────────┤│1│91年8月26日│480,000元│竹南郵局(475,000元)│││││★被告另補充現金5,000元,湊足為│││││為480,000元│├──┼────────┼───────┼──────────────────┤│2│91年9月2日│760,000元│竹南郵局(360,000元)│││││華南商業銀行竹南分行(400,000元)│├──┼────────┼───────┼──────────────────┤│3│91年9月20日│1,920,000元│竹南郵局(80,000元)│││││華南商業銀行竹南分行(40,000元)│││││臺中商業銀行竹南分行(1,800,000元)│├──┼────────┼───────┼──────────────────┤│4│91年9月24日│770,000元│臺中商業銀行竹南分行│├──┼────────┼───────┼──────────────────┤│5│91年10月23日│576,000元│臺中商業銀行竹南分行(600,000元│││││★其中24,000元作為他用│├──┼────────┼───────┼──────────────────┤│6│91年11月5日│480,000元│臺中商業銀行竹南分行│├──┼────────┼───────┼──────────────────┤│7│91年12月23日│576,000元│臺中商業銀行竹南分行│└──┴────────┴───────┴──────────────────┘附表二:(被告乙○○交付予告訴人而遭退票之支票)┌──┬─────┬──────┬──────┬───┬──────┬─────────┐│編號│支票號碼│發票日│票面金額│發票人│付款人│退票日期及退票理由││││(民國)│(新台幣)││││├──┼─────┼──────┼──────┼───┼──────┼─────────┤│1│AA0000000│91年12月11日│500,000元│林仁旺│苗栗縣竹南信│92年4月21日│││││││用合作社│存款不足│├──┼─────┼──────┼──────┼───┼──────┼─────────┤│2│AA0000000│91年12月21日│2,000,000元│林仁旺│新竹國際商業│92年4月21日│││││││銀行竹南分行│存款不足及印鑑不符│├──┼─────┼──────┼──────┼───┼──────┼─────────┤│3│AA0000000│91年12月23日│600,000元│林仁旺│新竹國際商業│92年4月21日│││││││銀行竹南分行│存款不足及印鑑不符│├──┼─────┼──────┼──────┼───┼──────┼─────────┤│4│AA0000000│91年12月24日│800,000元│林仁旺│新竹國際商業│92年4月21日│││││││銀行竹南分行│存款不足及印鑑不符│├──┼─────┼──────┼──────┼───┼──────┼─────────┤│5│AA0000000│91年12月26日│500,000元│林仁旺│新竹國際商業│92年4月21日│││││││銀行竹南分行│存款不足及印鑑不符│├──┼─────┼──────┼──────┼───┼──────┼─────────┤│6│AA0000000│92年1月2日│800,000元│林仁旺│新竹國際商業│92年4月21日│││││││銀行竹南分行│存款不足及印鑑不符│├──┼─────┼──────┼──────┼───┼──────┼─────────┤│7│AV0000000│92年1月18日│600,000元│誠信花│苗栗縣竹南信│92年4月21日││││││苑股份│用合作社│存款不足││││││有限公││││││││司│││└──┴─────┴──────┴──────┴───┴──────┴─────────┘附表三:(被告交付告訴人並兌現之利息支票)┌──┬──────┬──────┬──────┬──────┬──────┐│編號│兌現日│支票號碼│發票日│票面金額│付款人│││(民國)││(民國)│(新台幣)││├──┼──────┼──────┼──────┼──────┼──────┤│1│91年10月23日│AA0000000│91年10月21日│80,000元│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2│91年10月24日│AA0000000│91年10月24日│32,000元│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3│91年11月4日│AA0000000│91年11月2日│32,000元│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4│91年11月4日│AA0000000│91年11月3日│25,000元│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5│91年11月28日│AA0000000│91年11月27日│156,000元│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6│91年12月4日│AA0000000│91年12月2日│22,000元│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7│91年12月27日│AV0000000│91年12月26日│176,000元│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8│92年3月3日│AA0000000│92年3月3日│500,000元│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9│93年3月31日│AA0000000│92年3月26日│212,000元│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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