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七四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吳忠勇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四年一月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黃嘉烈法官王仁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