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8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81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銳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南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二、請釋明具體特定之請求利率。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