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83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蔣曉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賢傑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3,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