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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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整字第二號
聲請人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立雄
送達代收人 蔡欽源 律師重整檢查人 曹永仁 會計師右當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整字第二號公司重整事件,為重整准駁之裁定期間延長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止。
理由
一、按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二項規定,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一百二十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前項一百二十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經查,本院係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收受本件重整聲請,有聲請狀收文章戳可稽,業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裁定重整准駁之裁定期間延長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因本事件尚有相關資料尚待函詢及調查中,爰依前項規定延長期間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許石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及郵票一百四十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