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黃信琮
被 告 曹萬春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1017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玉萱
書記官 陳雅慧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家樂福得益卡(卡號:000000000000
00)申請書影本、約定條款、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登報公告等件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信
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雅慧
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
審裁定之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