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易字第28號
被 告 林耀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
度偵字第19841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豐簡字第61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耀濠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該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據告訴人 劉淑雲 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
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