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99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鄒仲庠
被   告  陳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99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2月27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陳慧玲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零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慧玲
法官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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