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盛大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真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營小字第12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4月22日上午9時50分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周信義
法官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信義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