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原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弄○○號
被   告 丁○○  原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弄○○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陸佰零壹元
及就附表所示尚欠金額分別依該附表所示之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
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乙○○、丁○○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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