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0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75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陳順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2,88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4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5,80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3,89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70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2883元

陳順吉

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3%

002

新臺幣135807元

陳順吉

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03%

003

新臺幣183893元

陳順吉

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2883元

陳順吉

暨自民國114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35807元

陳順吉

暨自民國114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183893元

陳順吉

暨自民國114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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