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虎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三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