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28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信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504,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1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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