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138號
被 告
即上訴人 乙○○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9,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