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44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25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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