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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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5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葉忠雄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加拿大幣參拾柒萬萬貳仟玖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加拿大幣參拾柒萬貳仟玖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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