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38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850號,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3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如認為上訴逾期,即應為上訴駁回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及第367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審於民國98年3月27日判決後,該判決正本於98年4月3日送達至應受送達人即被告甲○○於桃園縣○○鎮○○路○○號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而由同居人即被告父親林騰泉代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憑(原審卷第90頁)。本件判決正本既於00年0月0日生送達之效力,再計算上訴期間為10日及在途期間1日,本件上訴期間計算至98年4月14日即已屆滿,而該日為星期二,亦無星期六或星期日或假日可資順延之情事,茲被告竟遲至98年4月20日始提起上訴,有被告刑事上訴狀暨原審法院之收狀戳記可憑,是本件被告上訴顯然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揆諸上開規定,被告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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