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原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本票原本壹張。
㈡請釋明本件之利息起算日(本件票據未載到期日)。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