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唐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林育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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