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永信受刑人甲○○右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永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陳永信因受刑人甲○○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於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謝瑞龍法官黃翰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