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八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八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於同年八月二十日確定,竟於緩刑期間內又犯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以九十年易度字第三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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