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1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900號附民原告 蔡宏宇 附民被告 邱永鎮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1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邱永鎮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498號追加起訴,由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14號案件審理,然此係於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77號、第437號案件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高上茹法官林慈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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