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334號原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被告 張冰冰
謝健生
李萬惠 覃燕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28號詐欺取財等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09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張英尉
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佳穎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