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事邦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NIKE商標之球鞋1雙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此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故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二、查被告趙事邦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3354號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判決書可佐,而該署以111年度保管字第1704號所扣案之NIKE商標球鞋1雙,為商標法專科沒收之物,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彭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泳儐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